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6年7月18日,某鉴定公司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某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上海交警某支队”)委托,对涉案小型轿车的车速进行鉴定。后上海交警某支队再次委托该鉴定公司对悬挂车牌为“苏BA1KXX”的小型轿车在不同路段的车速进行鉴定。因申请人提出异议,上海交警高架支队又委托某鉴定所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认为某鉴定公司、某鉴定所存在违规鉴定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1. 涉案两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存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开展鉴定业务问题,被申请人应当认定其违法。
2. 被申请人在未向委托人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在答复中称两家鉴定机构均对相关现场进行了勘验。鉴定机构一直未提供其进行现场勘验的证据,涉嫌司法伪证,被申请人对此未认定调查,涉嫌故意包庇。
3. 被申请人既已查明某鉴定所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高级职称,且两家鉴定机构痕迹鉴定项目目前未通过资质认定,被申请人仅向该鉴定所发出《整改通知书》,处理明显畸轻。
4. 在申请人已经对涉案鉴定公司业务范围和鉴定资质提出质疑且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涉案鉴定公司却再次接受委托出具六份鉴定意见,其做法已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被申请人应当依职责对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 关于鉴定业务范围及相关技术规范的问题。经过对该鉴定卷宗的调阅和审查,对鉴定人的询问并咨询相关专家,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鉴定机构及参与该鉴定的鉴定人具备痕迹鉴定资质,可从事车辆痕迹相关鉴定,其依据《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技术规范对被鉴定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2. 关于现场勘验的问题。经调阅鉴定卷宗及询问涉案鉴定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调查材料,两鉴定机构均已对相关现场进行了勘查,委托人均已派员到场见证。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两家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
3. 关于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认为,在该鉴定中,涉案鉴定所指定两名不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被申请人已向该鉴定所发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整改通知书》,对其违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其在今后执业过程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4. 关于鉴定机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问题。经查,两家鉴定机构痕迹鉴定项目目前未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尚在申报过程中。
5. 关于鉴定程序的异议。经过对该鉴定卷宗的调阅和审查,虽鉴定人的询问,被申请人认为,相关鉴定的受理时间及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全面回应。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涉案鉴定机构均“超出鉴定许可范围从事鉴定工作”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并未作出针对性回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现场测量”“实地测量”的质疑,以“枫林鉴定所鉴定人称……”“联合道路鉴定所鉴定人称……”的内容作出认定,属于以单方证据认定事实,属于证据不充分。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