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不服辽宁省司法厅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职责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辽宁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因对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2月份作出的文书鉴定意见有异议,多年来通过投诉、复议、诉讼等途径反复寻求救济。本案中,申请人以辽宁省司法厅对其投诉未予答复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投诉,反映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违法执业。司法部鉴定管理局将投诉材料转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亦未作出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材料后,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第八条第(二)项第3、第4子项的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涉案鉴定机构所在地的沈阳市司法局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转交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的沈阳市司法局处理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