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02年10月20日,申请人许某某与梁某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某公证处”)申请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2002年11月4日,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2]沪证字第XXXX号)。后申请人许某某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反映公证书内容有误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告知函》。后申请人对《告知函》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误,把梁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亲属关系改为了“朋友关系”,导致公房无法变更户名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多次投诉都未认真调查,出具的《告知书》完全与事实不符,放纵公证处的不纠错行为。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申请人反映“对公证书存有异议,要求撤销公证书”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许某某对原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的(2002)沪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处理。
2.关于申请人之前多次反映要求某公证处办理其与梁某某亲属关系公证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到目前为止,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与梁某某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据。对申请人曾提供的某镇某村委会于2008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当地派出所经核实,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谈话笔录》。被申请人认为该《情况说明》及《谈话笔录》表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明》内容不实。2004年5月25日,梁某某居住地的上海市某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社会孤老梁某某的情况说明》,亦反映申请人与梁某某无亲属关系。对此,某公证处已与申请人本人进行解释。故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与梁某某并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某公证处无法办理申请人与梁某某的亲属关系公证。
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帮助公房更改户名”问题。该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
4.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投诉查处及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处理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投诉的依据包括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公证投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告知函》适用的依据是否合法。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经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与梁某某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据,对申请人曾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调查亦难以认定;《告知函》第一条答复符合《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答复,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