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青海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李某某是在青海省西宁市执业的一名律师。2009年8月20日,西宁市城北区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后西宁市中级法院终审予以维持。2016年8月,被申请人收到青海省纪委信访室转交的《实名举报信》,反映申请人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未被监管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立案,并经查实后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我部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虽判有罪,但人民法院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没有执行。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未被执行刑罚,即不能认定其受过刑事处罚,其他机关亦无权代替人民法院执行刑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申请人被判有罪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9年,距被举报已过七年,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依据正确;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经历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文书送达等阶段,程序合法 。
【焦点问题评析】
申请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处罚时效;申请人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是否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复议机关认为:
1.缓刑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缓刑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