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在工作中高空坠落受伤。2016年3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因审理申请人与被告王某某民事纠纷一案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6年3月28日,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某鉴[2016]临床鉴XXX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后申请人不服鉴定意见,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出具《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答复》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答复》篡改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原意,被申请人关于“请求事项超出我厅职权范围”的结论,是在推脱职责。司法鉴定人捏造事实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监管,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失职;确认《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7号)中关于四川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裁决和对侵权责任赔偿裁决的法定职权。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但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对申请人来信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后作出《答复》,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2.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实质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的相关依据作出说明。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如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有疑问,可以通过该案委托方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予以解释或说明,或者就该鉴定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未按照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程序处理申请是否违法。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要求被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行政裁决”。根据现有法律,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裁决、对侵权责任赔偿裁决的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对其反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且查明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司法鉴定投诉的程序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