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湖北省司法厅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1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或告知。后经多次催促,申请人依然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告知。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资质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2017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以邮政快递形式寄出《关于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多次催促无答复及未收到答复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后,从未主动与被申请人联系。2017年3月10日上午11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就信息公开一事进行了沟通,3月13日寄出《回复意见》,并于3月17日再次与申请人联系并确认申请人收到了该回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回复意见》是否在法定时间作出。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17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3月10日作出了《回复意见》,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且《回复意见》未全面回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未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