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4年7月24日,白某某(申请人之女,已去世)立下遗嘱,对其名下财产予以处置。同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2014)沪虹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对白某某立遗嘱行为予以公证。2017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反映涉案公证处及公证员林某某违反《遗嘱公证细则》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出具公证书。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出具《答复书》。后申请人对《答复书》亦不服,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公证处超执业区域执业;公证申请表没有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和份数及有关证人姓名等;公证处未向申请人白文发送《受理通知单》和回执;公证处询问笔录和录像录音材料缺失;遗嘱上缺少白某某签字;遗嘱内容缺失等。申请人请求:责令上海市司法局依法对涉案公证处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公证行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改正错误,依法撤销涉案公证书;依法给予涉案公证处及相关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责令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职责;公证处不存在公证录音录像有人为删减问题;公证申请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现公证机构询问笔录存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情况;白某某在遗嘱上盖章的行为不违反公证程序规定;未发现公证机构存在遗嘱内容缺失情况;未发现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存在应予处罚的情形。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答复书》对申请人反映的公证录像录音“有认为的删减之嫌”;有关公证申请表、公证询问笔录、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盖章、公证遗嘱内容缺失等问题是否属实。经审理,综合全案事实,复议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对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程序合法;《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