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江某某不服四川省司法厅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4年6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某公证处”)接受杨某某、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高某某、申请人江某某等人的共同申请,对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事宜涉及的借款、保证、抵押等合同进行债权文书公证。2014年6月26日,某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XXX8号、1XXX9号、1XXX6号、1XXX1号)。2016年3月16日,债权人杨某某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公证。某公证处向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发出《函告》([2017]川律公证函告字第XXX号)核实债权债务情况后,出具了《执行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XX号)。

申请人以某公证处及公证员违法违规出具上述公证文书等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告知函》。申请人对《告知函》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某公证处违反公证办理程序,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在办理涉案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未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等;某公证处及公证员未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未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为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出具公证书;未核查杨某某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执行证书》。某公证处及公证员李某、余某某严重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对江某某被迫害致死等法律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恳请查处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投诉材料,反映了某公证处办理涉案公证过程中违反的法规具体条款及相应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函》,没有对投诉材料中列举的某公证处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及相应事实依据进行一一回应,更未认真核查某公证处违法违规行为,刻意回避并包庇某公证处违法违规问题。请求撤销《告知函》;撤销某公证处涉案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某公证处办理涉案公证的程序违规,为不真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的问题。经查,某公司、杨某某、江某某、高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共同申请债权文书公证。某公证处公证员及助理到某公司现场办理了上述公证。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各公证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身份证明,某公司提供了全体股东签字、公司盖章的同意向杨某某借款800万元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受理通知单》、《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担保类合同公证事项告知当事人的有关内容》等相关事项;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询问笔录》;各方当事人亲自签署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公证申请表》、《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等材料;专业机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其行为能力,并对当事人照相确认;公证机构收取了公证费9200元。涉案公证办理过程符合公证程序规则,所收集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证明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申请办理公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关于某公证处办理公证的程序违规,为不真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保证人担保能力和重复抵押问题。申请人以担保人无担保能力、重复抵押为由主张担保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2016)川律公证函告字第XXX号及执行证书违法违规问题。2016年3月16日,某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受理了杨某某的执行申请,并于2016年3月25日按照合同约定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被执行人留存的地址,向所有被执行人发出核实债权债务的《函告》。直至2016年4月4日,某公证处未收到相关被执行人的异议回复。后某公证处出具了(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经调查,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4.关于债务人江某某死亡问题。债务人江某某死亡原因系“高坠”,该案件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申请人如有债权人涉黑涉恶的证据,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

没有证据证明某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上述公证时,存在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某公证处是否存在违反公证程序,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公证卷宗材料、涉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事实,查明某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遵守了公证相关程序规定,相关文件中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以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房产重复抵押等理由主张担保无效、公证事项不合法不真实,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发现某公证处及公证员存在违反《公证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告知函》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