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系江西省某县某乡人。2O13年至2O16年廖某某在某乡及乡辖下村承包建设工程期间,为承包到某乡、村工程,并在施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获得关照,先后六次给予某乡党委书记章某某贿赂款共计76000元,以求章某某提供相关帮助及便利。另外,2014年1O月,廖某某以为村民李某某建房为事由,给予章某某贿赂款2OOOO元,以求章某某对李某某提供帮助。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对廖某某拟不起诉案

此案经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行贿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鉴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指证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证据中关于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廖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监督过程】

2O17年5月1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上饶市司法局根据市检察院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要求,抽选三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对该案的监督评议。5月15日,三名人民监督员赴某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查阅了公诉部门提供的完整案卷材料及证据、拟不起诉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并向案件承办人进行询问,对案件证据若干问题提出问题,进一步全面了解案件全貌。随后,三名人民监督员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闭门发表评议意见。他们一致认为,廖某某贿赂某乡党委书记章某某,是希望在承揽乡、村建设工程等方面得到章某某关照,主观上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无论是否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均符合“行贿罪”刑法条文中对于构成要件的要求。最终,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检察机关对廖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够充分,要求检察机关重新考虑处理意见。

【监督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将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报本院检察长,经检委会认真研究,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对廖某某拟存疑不起诉变为相对不起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敢于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真说不,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能够认真研究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表明了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