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叶某某

叶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因办理叶某某被伤害案需要,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身体受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违规鉴定等为由,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司法局受理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法;鉴定过程中只有鉴定人耿某某进行鉴定,吕某某没有见过被鉴定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鉴定所“便民服务站”没有任何眼部检验设备,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完整,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被申请人经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核实,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XX号设有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站。北京某司法鉴定所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认定该鉴定所存在未经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2.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而该案只有耿某某一个法医师进行鉴定,吕某某没有见过被鉴定人等问题。经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在该案中安排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负责该案鉴定,并由具有高级职称的鉴定人郭某某担任复核人,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所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的问题。经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未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4.关于申请人要求撤销耿某某、吕某某的法医登记资格的问题。被申请人将该案移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了论证,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论证意见为:申请人在投诉书中反映的鉴定人认定伤情和使用病历材料等问题属于投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该案鉴定意见为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对鉴定事项的专业技术意见,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不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经查,未发现该案鉴定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应当给予撤销鉴定人资格等行政处罚的问题。

5.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意见书不完整,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问题。经查,鉴定所已出具了“某司法鉴定所[2016]临床(西)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故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鉴定书不完整的问题。

6.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送检人由李某某一人变成了孔某某、李某某两人的问题。经查,该案《司法鉴定委托书》上记录的联系人为孔某某、李某某,该案鉴定档案中有孔某某、李某某的工作证复印件留档。

7.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公安机关民警的相关问题已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未发现公安机关民警与鉴定所鉴定人串通,做出歪曲事实的鉴定意见的问题。

8.关于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不具备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判断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的职权,未发现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存在程序违法、不具备鉴定设备、非法经营等问题,未发现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存在应当撤销鉴定人资格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法支持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焦点问题评析】

1.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便民服务站”的合法性问题。被申请人经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核实并调取相关材料,北京某司法鉴定所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XX号依法设有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站,不存在未经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上述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2.鉴定人吕某某未参与对被鉴定人的查体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鉴定卷宗等证据事实,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安排鉴定人耿某某及一名鉴定人助理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安排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负责该案鉴定,并由鉴定人郭某某担任复核人,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上述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3.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将该案移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了论证,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论证意见为:申请人在投诉书中反映的鉴定人认定伤情和使用病历材料等问题属于投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耿某某、吕某某不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等。被申请人经查,未发现该案鉴定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应当给予撤销鉴定人资格等行政处罚的问题。上述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站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站管理意见(试行)》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定。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审查上述文件的合法性。经审查,上述文件为北京市司法局开展的便民措施试点工作,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职责为提供司法鉴定相关咨询,鉴定材料、文书收发中转,鉴定初步检验,审核受理服务等,并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定。

另,因申请人于8月25日提交了要求审查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延期审理。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