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司法鉴定人谢某某、闫某某、杨某某自2010年至今个人诚信等级评估信息;2.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自2010年至今资质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信息;3.(2016)京司鉴投XXX号司法鉴定工作整改通知书。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后申请人不服《告知书》,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没有认真执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告知其信息不存在,属于没有依法履责,请求给予被申请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三位司法鉴定人个人诚信等级评估信息。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司法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因司法部尚未出台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相关制度,且被申请人暂未开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因此无法制作、获取以上三名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估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其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客观真实情况。

2.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自2010年至今资质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信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司法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因司法部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且被申请人暂未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因此无法制作、获取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其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客观真实情况。

3.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2016)京司鉴投XXX号司法鉴定工作整改通知书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此项信息。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告知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不存在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对于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予以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作出书面告知,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