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长春市人民监督员王某某在人民监督员微信群里对同为人民监督员的肖某某等人发表了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不当言论,肖某某随即向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王某某的行为在人民监督员队伍中造成不良影响。

长春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王某某劝诫案

【处理过程】

事情发生后,长春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多次同王某某进行沟通,讲明建立微信群的目的和作用,阐明他的言行在监督员队伍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希望他在群里公开道歉。最初,他认为自己的言论不是针对某个人,后经过谈话,并对其批评教育,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处理结果】

鉴于王某某的言行已经在人民监督员队伍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吉林省人民监督员奖惩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劝诫一次,同时停止其人民监督员工作一年的处罚。并在群里进行公开通报,向市人民检察院抄送处分决定。

【案例点评】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对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管理职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在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同时,有计划、有目标地抓好落实,强化纪律约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民监督员也应自觉遵守人民监督员各项工作纪律和社会公德,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自觉维护人民监督员团队和谐稳定,捍卫人民监督员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