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精心制定考察方案,对180名考察对象进行了包括委托体检、委托面谈、实地考察、信息核查、函调考察五个方面的全面考察工作。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拟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名单。
【处理过程】
2016年12月15日,召开本市16个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会议,部署委托区司法局对考察对象实地走访考察事宜。 2016年12月19日至23日,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执行信息网等网络平台核查考察对象信用状况。2016年12月19日至30日,组织考察对象到普陀区中心医院进行体检。2016年12月22日至30日,通过市人大、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访办等单位核查考察对象是否存在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形。2016年12月22日至30日,以函调方式商请外省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协助调查并征求单位意见。2016年12月28日至30日,委托上海市领导干部考试和测评中心对180名考察对象逐一进行面谈、打分,并现场查验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综合以上五个方面的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和拟任人选名单,报上海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处理结果】
2017年1月,上海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改革后首届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未收到异议,也未出现考察未通过人员投诉、信访的情况。
【案例点评】
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考察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本案中,上海市司法局从五个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思想认识、身体状况、学历水平、年龄、品行、身份情况、群众基础等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客观、准确地评判,从而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选任条件,是否存在不能或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做出了有效判定,做出了有信服力的考察决定,较好地落实了考察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