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长春市司法局免除何某某等15人人民监督员资格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以来,长春市司法局稳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进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长春市司法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虽然大多数人民监督员能够履职尽责,但也出现部分多次不能正常履职、不参加统一培训、不能完成年度考核等严重问题的人民监督员共计15人。为了加强人民监督员规范化管理,有必要实行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人民监督员管理相关要求的人员予以辞退。

【处理过程】

《长春市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第八条规定:“连续三次无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活动的,取消其人民监督员资格”。长春市司法局针对部分人民监督员不能尽职和胜任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对每一位被辞退的人民监督员经过认真的审核,确定其不能履职或参加活动的真实原因,并一一进行记录在案。随后将有关情况报司法局局务会审议。

【处理结果】

2017年7月,长春市司法局作出决定,根据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及《长春市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第八条规定,免除何某某等15人的人民监督员资格。同时,将公告发布于长春司法网及人民监督员管理群,并通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点评】

作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关,要严抓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既要对表现优异的人民监督员进行表彰,也要对不履职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予以惩处。真正做到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实现对人民监督员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